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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总工会编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指引》 ​

信息来源: 时间:2020-03-20 09:07:05 浏览量: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问答

 

一、复工复产篇

 

1.疫情期间如何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2.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降低用工成本以稳定岗位避免裁员?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但企业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应以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切忌简单粗暴、毫无预警的单方降薪。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信息的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4.延迟复工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

 

具有强制性。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延迟复工的规定是基于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具有强制性,企业应该按照要求执行。除明确规定可以提前复工的特殊行业之外,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否则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若企业不具备复工条件,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5.延迟复工期限结束后对于拒绝返岗的职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6.复工返岗员工拒绝配合疫情防控,企业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

 

7.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8.复工复产,职工有哪些防控义务?

 

(1)应如实申报。员工返岗前,应主动向单位进行申报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行动轨迹、接触人员状况。

(2)应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戴口罩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不到人多的地方聚集。

(3)主动报告。一旦有感冒、咳嗽、发烧、腹泻、乏力等情况,应立即主动报告。如未主动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9.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哪些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

 

(1)地点上,采取远程在家办公的模式。对于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开工或者员工不能按期到岗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远程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从时间上,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员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10.疫情期间如何对员工进行培训?

 

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疫情期间,依托“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 “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

 

二、劳动关系篇

 

11.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2.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不能。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1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是否顺延?

 

顺延。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4.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15.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如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

 

16.疫情期间能否采取电子方式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17.企业能否因为劳动者是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史,就采取拒绝录用、拒绝返岗复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就业歧视行为?

 

不能。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

 

18.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19.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具有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三、工资支付篇

 

20.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应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至2月13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即1月25日、26日、27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21.职工因疫情进行隔离治疗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2.延迟复工期间未上班的职工工资应如何发放?

 

湖北省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13日,因此湖北省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即2月14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应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3.能否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处理。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4.如职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岗,在此期间的工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

 

如职工因交通管制未能及时返岗,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如职工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和职工进行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或生活费。

 

25.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延迟支付工资?

 

如因疫情影响企业人资、财务均无法复工的,在复工前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属于不可抗力,企业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复工后,企业应尽快发放工资。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26.按规定可提前复工的企业是否需要向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员工支付加班费?

 

无需支付加班费。湖北省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13日,同时要求省内非疫情防控必需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20日24时前复工复产。因此在湖北省范围内劳动者在2月14日之后(周六周日除外)工作属于正常工作。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包括各地政策规定的那些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安排员工正常工作,并应按照劳动合同正常支付工资,而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是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防止聚集性感染。

 

27.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在春节延长假期上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基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用人单位经批准可执行综合工时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日时,要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二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四、工时休假篇

 

28.延长的春节假期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本次延长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是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2月14日起正常上班。因此湖北省范围内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仅有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他时间为假期或周休息日。

 

29.“延迟复工期间”和“延长春节假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延迟复工”是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实施的紧急措施,其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主要是为了通过中止人群密集活动场所的营业,减少人群的聚集程度,从而达到控制疫情传播的目的。因此与“延长春节假期”不同,“延迟复工期间”并不属于假期,而是停工期。依法停工的企业,劳动者在此期间基于政府的紧急措施而无需提供劳动给付义务。

 

30.春节延长假期可以用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吗?

 

春节延长假期不能用带薪年假进行抵充。因本次春节延长假期系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31.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带薪年休假吗?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32.疫情期间,对于加班有何特殊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要求员工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但是对于在疫情期间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员工加班依法不受上述限制。企业还是应积极与工会和员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同时必须明确加班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3.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不可以拒绝。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理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在做好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当服从。

 

34.因疫情防控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则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应此次春节假期延长而调整。(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5.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是否属于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不属于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灵活办公,因延迟复工期间并不属于假期,湖北省范围内的企业员工在2月14日至复工前(周六周日除外)工作,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安排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加班,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36.疫情期间采取远程办公的企业如何进行考勤、纪律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语音汇报、OA系统打卡等方式,让员工即使不在办公场所也可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有效考勤。相关电子考勤记录同样可以作为员工迟到早退或旷工缺勤的证据,企业有权基于此而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纪律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在家办公员工,员工应该在核心工作时间(会议时间、协同完成工作任务时间)保证在岗。而对于不能保证核心工作时间在岗的在家办公员工,企业同样可以以缺勤或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对该员工进行违纪处理。

 

五、社会保险篇

 

37.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受感染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8.企业应政府要求指派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的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视同工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应政府要求,指派职工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职工在抗疫工作或保障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号)文件规定,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

 

39.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此类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40.职工疑似或被确诊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后,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对疑似患者的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后由就医地来制定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中央财政酌情给予补助。(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41.疫情期间为方便失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要求,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尽力实现不见面领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都已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各省、自治区陆续将公布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公布办公电话或邮寄地址,尽可能实现不见面申领;确需现场办理的,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42.疫情期间对湖北等重点地区因疫情影响失业劳动者有什么特殊支持措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要求,对湖北等重点地区因疫情影响失业劳动者采取以下特殊支持措施:

(1)延长保障期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强化对大龄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扩大保障范围。允许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其他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期限由各省确定,确保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3)优化领金方式,畅通领金渠道。在人社部官网、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对尚不能实现网上经办的地市,要公布办公电话或邮寄地址,尽可能实现不见面服务,既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应发尽发,又有效避免因经办接触可能带来的疫情风险。

 

43.疫情期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应如何缴纳?

 

根据《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第三条,疫情期间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44.因疫情影响逾期还款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45.因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信用卡、住房按揭无法及时还款的,可以延期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六、劳动保护篇

 

46.复工企业对于工作场所应采取哪些防疫和劳动保护措施?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要求,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应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及工作场所的管理。具体措施包括:

(1)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2)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3)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4)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5)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6)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7)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8)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47.企业复工后应指导员工做好哪些防护工作?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要求,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1)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2)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48.如何确保一线医务人员轮换休整到位?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要求,合理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休,做好轮休医务人员隔离保障,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提前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后备力量储备,及时排查轮换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一线的医务人员。疫情结束后,及时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并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49.如何从医疗卫生机构硬件方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防护?

 

《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硬件设施改造,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使收治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满足传染病诊疗和防控要求。要重点改造医生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要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后勤服务,保障医务人员充足的睡眠和饮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医院周边酒店作为医务人员休息场所,以满足一线医务人员单人单间休息条件,并对基本生活用品保证供应。

 

50.如何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健康和人文关怀?

 

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通过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密切关注医务人员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疏导。

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的关怀力度,为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建立沟通联络渠道,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其兼顾家庭。要安排志愿者或专门人员对有家庭困难的一线医务人员家属进行对口帮扶。

 

51.疫情期间如何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用工?

 

在企业复工以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如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工作,且又无法开展居家办公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福利假等。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离工作地点路程较远、需要搭乘拥挤交通工具,出于健康考虑,女职工提出希望继续延迟复工的,企业可以与其协商处理。

 

52.疫情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

 

因疫情防疫的需要,企业有权安排员工加班且不受《劳动法》四十一条对加班时长的限制。但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企业不能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七、关怀政策篇

 

53.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有哪些补助?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各地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54.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55.对参加武汉市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方面有哪些政策优惠措施?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参加武汉市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住房公积金使用倾斜政策:购买自住房贷款的,参照武汉市高层次领军人才的支持政策,提高可贷额度,降低缴存时限要求;支援武汉防疫工作的外地医护人员,在汉购房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地限制;对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不能本人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将代办人放宽至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

 

56.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享受哪些倾斜措施?

 

根据《湖北发布关于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人才倾斜政策措施的通知》享受以下倾斜措施:

(1)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表现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2)提高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3)对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晋升聘用岗位;

(4)对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项目评选中予以倾斜;

(5)建立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绿色通道。

 

57.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升学享受哪些政策倾斜?

 

《关于进一步关爱和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号)明确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升学享有以下政策倾斜:

(1)享受一次性子女基础教育阶段入学入园照顾;

(2)一线医务人员子女进入高等院校学习予以照顾。

 

58.如何做好烈士褒扬和先进表彰工作?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利用多种形式、渠道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务人员及时奖励,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及时表彰。对于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59.如何大力宣传表彰一线先进典型?

 

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宣传在抗击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共同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职称评审中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并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做好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的及时性表彰工作,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增强信心、凝聚力量。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表彰湖北五一劳动奖,名额向广大一线防疫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倾斜,大力弘扬他们在疫情防控期间所展现的甘于奉献伟大品格和迎难而上的“逆行”精神,激励全省广大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全省工作大局中。

 

60.能否优先提拔使用在疫情防控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

 

可以。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若干措施》,强化在疫情防控斗争第一线考察、识别、评价和使用干部,及时选优配强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对不胜任疫情防控工作的坚决进行调整。对在疫情防控斗争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结合一贯表现,优先提拔重用;对奋战在疫情防控艰苦危险岗位、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按规定即时提拔、破格提拔。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突出的公务员,可适当简化程序、优先晋升职级。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公安干警,可以按规定突破任职资格或者越级晋升警员职级。

 

第二部分

相关政策指引

 

一、稳岗支持政策

 

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

 

2.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 中政委〔2020〕13号

 

3.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2020〕17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5.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农工办发〔2020〕1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 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4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 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11号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线上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4号

 

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5号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费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培训平台提供线上培训与教育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0〕24号

 

16.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17.湖北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8.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 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

 

19.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总工会 武汉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武汉市工商业 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6 号

 

二、社保支持政策

 

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23.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2020年1月22日)

 

24.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2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2020年1月27日)

 

26.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

 

2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

 

30.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

 

31.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0〕11号

 

32.武汉市人社局 医保局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5号

 

三、关心关爱政策

 

3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

 

34.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

 

35.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

 

3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

 

3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的工作指南》(2020年03月04日)

 

3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

 

3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8号

 

40.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41.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人才倾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号

 

4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4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健康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关爱和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号  

 

44.武汉市委组织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人事人才激励措施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10号

 

感谢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律师团队、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熊茂垠律师团队在编制本指引过程中给予的大力支持。本指引收录的政策文件截至2020年3月15日,均来源于政府网站,如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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