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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案例

信息来源: 时间:2021-01-29 09:37:28 浏览量:
      浠水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自2019年7月31日正式成立以来,县法院、县总工会周密配合,创新作为,全面实现了维权案件有新突破、普法教育有新成效、机制建设有新内涵,形成了一条职工、政府和社会“三满意”的维权路径,为广大职工群众织就了一张维权保护网。现推出浠水近期调解成功的三起案例。
 
案例一: 
新年首个工作日成功调解一起工伤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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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4日,在浠水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的调解下,丰某与服饰公司和解并达成5万元的赔偿协议。这是该工作室在新年第一个工作日成功调解的首起劳动争议案件,打响了工会为广大职工维权的开门红。

      据介绍,丰某原是浠水县某服饰公司员工,2020年5月10日,丰某在工作时手被断布机割伤,治疗后经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丰某多次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公司表示仅支付商业意外保险赔付的15000元。随后,丰某向浠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移交浠水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先行调解。接到委托,调解员谢翔认真分析案情,多次开展走访调查,2021年1月4号,工作室第一次召集双方面对面座谈,沟通过程中调解员依据《工伤保险案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三条,《湖北省工伤保险案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等内容,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事实,耐心讲解。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沟通协调,最终丰某及服饰公司代表现场达成调解协议,由服饰公司向丰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万元。调解协议书经浠水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通讯员:李璐 谢翔)
 
案例二:
劳务派遣受工伤  法院工会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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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7日,浠水劳务派遣工段某,派遣公司及某事业单位三方先后收到浠水县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书,标志着该案成功调解。

      据悉,段某于2018年应聘至某劳务公司,随后被派遣到某事业单位从事协管员工作,2019年段某代表单位参加干部职工篮球赛,在比赛中不慎跌倒受伤被单位送往医院治疗,相关费用由用工单位报销。同年,段某经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被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六个月。2020年底,段某向浠水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由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津贴6万余元,浠水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接到案件后,经矛盾双方同意委托给浠水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先行调解。

      同月,工作室组织了三方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用工单位认为,段某已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用工单位员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派遣公司认为段某虽然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派遣公司不是实际用工单位,无赔偿责任。由于三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第一次调解失败。

      为尽快帮助三方化解矛盾,调解员仔细查阅了相关案件资料,多次开展调查走访,于2021年1月21日组织了第二次调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及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规定“劳务人员因公伤残或死亡的,由用工单位按国家现行政策处理”,对矛盾三方进行阐明法理、详细讲解、耐心沟通,终于达成了由用工单位向段某赔偿5.2万元,派遣公司赔偿0.4万元的三方调解协议,并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成功让案件止于仲裁和诉讼前,使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通讯员:谢翔)
 
案例三:
“法院+工会”来调解,养老保险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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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你们,帮我们讨回养老保险补偿金,解决了我们一家人的生活难题。”职工家属叶某与某公司就其配偶周某养老保险补偿正式达成协议,叶某情绪激动,真切地表达了对浠水县总工会维权的感激之情。

      当事人叶某的配偶周某为某公司的员工。周某1996年参加工作,2018年11月退休后因病死亡。因为单位两次改制等原因,没有给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周某过世之后,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其家属叶某向浠水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09年〕35号)》第九项十五条规定“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的规定,向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仔细解读说明,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表示因公司两次改制,导致“三种人”的社保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该负责人与公司反复请示汇报沟通,公司最终同意给予补偿。根据周某参加工作时间,基于人道关怀一次性给予周某一家32400元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的补偿,作为周某退休工资偏低及困难生活补助,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通讯员:李璐 谢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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